第十四条

有效

公民应当保护生态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不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杂草;

(二)不践踏、攀摘、毁损公共绿地的树木、花草;

(三)野外宿营、郊游踏青等户外活动爱护环境,自行清理所产生的垃圾;

(四)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垃圾,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垃圾;

(五)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不随意进入自然保护区;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生态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