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四条有效公民应当保护生态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范:(一)不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杂草;(二)不践踏、攀摘、毁损公共绿地的树木、花草;(三)野外宿营、郊游踏青等户外活动爱护环境,自行清理所产生的垃圾;(四)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垃圾,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垃圾;(五)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不随意进入自然保护区;(六)其他应当遵守的生态环境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