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促进第三十五条有效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民政、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的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使用规范用语,公正文明执法。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