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