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建设。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评选、表彰、奖励其职工、成员的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