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