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乡村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树立文明乡风,不倚强凌弱;

(二)文明节俭办理红白喜事,不索要高价彩礼,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

(三)保持庭院及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占用公共巷道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

(四)家禽家畜集中圈养,保持养殖区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及时清理圈养家禽家畜粪便;

(五)不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六)不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农药及其包装物;

(七)不参与赌博、迷信、邪教和其他低俗活动;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乡村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