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受理投诉、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方式、受理程序和办结时限,并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保密。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