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就医,自觉遵守下列规范:(一)文明就医,遵守诊疗服务制度;(二)尊重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三)尊重其他患者隐私;(四)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五)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就医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