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自觉遵守下列规范:

(一)文明就医,遵守诊疗服务制度;

(二)尊重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三)尊重其他患者隐私;

(四)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就医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