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7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7月29日
- 条文数
- 2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3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保障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条件。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使用工作的规划;
(三)管理、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
(四)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五)组织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教育;
(六)指导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调查研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日常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未设办事机构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国家机关的会议语言、工作语言、交际语言等,应当使用普通话。
国家机关的名称牌、印章、公文、会标、电子屏幕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课堂教学和其他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报刊、板报、讲义、试卷和教师板书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提高学生正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将其作为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
广播电视的播音、节目主持、采访等,应当使用普通话。
影视屏幕上的字幕及其他公示性文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图书、报刊等汉语文出版物的内文、印刷体报名(头)、刊名(头)、书名、封面(套)、封底、书脊、包装饰物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汉语文音像出版物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计算机汉字库字形设计、制作和软件开发等,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商业、通信、邮政、文化、公交、铁路、民航、旅游、金融、医疗等公共服务行业,面向公众服务时,应当使用普通话。
执照、票据、报表、电子屏幕、商品名称及说明等使用外国文字时,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
病历和处方使用汉字时应当规范。
本省境内的山川河流、行政区划、居民地、路(街)、桥、名胜古迹、旅游景区(点)、教育基地、车站、机场等名称标志牌和公共交通站牌,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汉语拼音在公共设施中使用时,应当加注在汉字下方,不得单独使用。
用霓虹灯显示的或者其他材料制作的广告牌、名称牌以及永久性标语牌,其字形及表述内容应当保持完整,缺损时应当及时修复。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其中省级电台、电视台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
(四)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其中播音员、解说员、导游员、话务员等特定岗位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五)大中专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中师范类中文专业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师范类其他专业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前款(一)至(四)项所列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
汉字编辑、校对、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计算机汉字库字形设计制作人员,印章、名称牌、招牌、广告等设计制作人员,逐步做到经规范汉字培训、测试合格后上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实施检查评估。
城镇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