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工作用语用字。国家机关的会议语言、工作语言、交际语言等,应当使用普通话。国家机关的名称牌、印章、公文、会标、电子屏幕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