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保障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条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