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公共设施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本省境内的山川河流、行政区划、居民地、路(街)、桥、名胜古迹、旅游景区(点)、教育基地、车站、机场等名称标志牌和公共交通站牌,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汉语拼音在公共设施中使用时,应当加注在汉字下方,不得单独使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