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聘请的监督员及其他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