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通信、邮政、金融等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系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并应当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