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汉语文出版物和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图书、报刊等汉语文出版物的内文、印刷体报名(头)、刊名(头)、书名、封面(套)、封底、书脊、包装饰物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汉语文音像出版物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计算机汉字库字形设计、制作和软件开发等,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