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广告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使用成语、词语不得滥用谐音字。用霓虹灯显示的或者其他材料制作的广告牌、名称牌以及永久性标语牌,其字形及表述内容应当保持完整,缺损时应当及时修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