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条有效广播影视制作、播出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广播电视的播音、节目主持、采访等,应当使用普通话。影视屏幕上的字幕及其他公示性文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