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公共服务行业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社会服务用语用字。商业、通信、邮政、文化、公交、铁路、民航、旅游、金融、医疗等公共服务行业,面向公众服务时,应当使用普通话。执照、票据、报表、电子屏幕、商品名称及说明等使用外国文字时,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病历和处方使用汉字时应当规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