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九条有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课堂教学和其他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报刊、板报、讲义、试卷和教师板书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提高学生正确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将其作为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