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月23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3月1日
- 条文数
- 2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办法
(2021年1月23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树立为代表服务的意识,提供下列服务保障:
(一)负责代表议案的提出、交办和办理等环节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
(二)组织代表学习培训,有针对性地为代表讲授如何提出高质量的议案,邀请履职经验丰富、提出议案质量较高的代表交流经验;
(三)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集中视察和代表小组活动,引导代表议案注重推动省委决策部署贯彻实施、围绕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任务和主要工作,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具体意见和可行性措施;
(四)建立代表提出议案前与部门沟通机制,帮助代表深入了解所提议案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背景资料;
(五)汇编代表议案以及审议或者处理的案例;
(六)及时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和立法、监督工作计划等印发代表。
(一)主动联系代表参与调研、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等活动,协助代表提出议案;
(二)按照职责分工处理代表议案,提出审议或者处理意见;
(三)确定处理议案的负责人,对负责处理的议案,负责人应当与代表面对面沟通,听取意见;
(四)其他服务保障工作。
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对代表为提出议案开展的视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活动给予支持。
第二章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一)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附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
(一)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地方性法规的;
(二)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的;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实施监督的;
(四)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代表议案的提出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联名代表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
(一)协助接收代表或者代表团依法向大会提出的议案,向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代表议案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协助召开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代表议案的审查
议案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其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议案审查委员会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始得举行。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关于代表议案的审查报告,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一)符合法定条件,且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的条件比较成熟,方案具体可行的,建议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进行审议;
(二)符合法定条件,但其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建议由主席团决定交常务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审议;
(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议由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提出议案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对议案审查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主席团最后一次会议召开四个小时前,向主席团书面提出复议要求;主席团应当复议,作出决定,并将结果答复提议案代表。
第五章代表议案的处理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在立法、监督等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和采纳提议案代表的合理意见;对条件成熟的代表议案,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列入常务委员会立法、监督等工作计划。
有关机关、组织研究代表议案时,可以听取提议案代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