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在闭会期间审议或者处理代表议案时,应当邀请提议案代表列席会议、参加调研和座谈等,听取代表对议案审议或者处理的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在立法、监督等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和采纳提议案代表的合理意见;对条件成熟的代表议案,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列入常务委员会立法、监督等工作计划。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