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审议或者审查中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在本次代表大会会议闭会后审议决定,并报下次代表大会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下次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