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第九条有效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一)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地方性法规的;(二)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的;(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实施监督的;(四)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