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树立为代表服务的意识,按照本机构的职责和建设代表机关的要求,为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提供下列服务保障:(一)主动联系代表参与调研、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等活动,协助代表提出议案;(二)按照职责分工处理代表议案,提出审议或者处理意见;(三)确定处理议案的负责人,对负责处理的议案,负责人应当与代表面对面沟通,听取意见;(四)其他服务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