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会议期间为大会议案建议组履行职责提供下列服务:

(一)协助接收代表或者代表团依法向大会提出的议案,向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代表议案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协助召开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