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议案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符合法定条件,且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的条件比较成熟,方案具体可行的,建议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进行审议;

(二)符合法定条件,但其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建议由主席团决定交常务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审议;

(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议由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