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会议。

议案审查委员会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始得举行。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关于代表议案的审查报告,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