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或者处理情况报告,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审议时可以邀请提议案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由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通过代表议案建议网络平台上传审议结果报告或者处理情况报告,并印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