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五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主席团审议决定作为议案但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本次会议闭会后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交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处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在闭会后六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或者处理情况报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