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提供必要条件和服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树立为代表服务的意识,提供下列服务保障:
(一)负责代表议案的提出、交办和办理等环节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
(二)组织代表学习培训,有针对性地为代表讲授如何提出高质量的议案,邀请履职经验丰富、提出议案质量较高的代表交流经验;
(三)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集中视察和代表小组活动,引导代表议案注重推动省委决策部署贯彻实施、围绕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任务和主要工作,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具体意见和可行性措施;
(四)建立代表提出议案前与部门沟通机制,帮助代表深入了解所提议案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背景资料;
(五)汇编代表议案以及审议或者处理的案例;
(六)及时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和立法、监督工作计划等印发代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