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第十二条有效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联名代表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