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五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审议或者处理代表议案,涉及需要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再进行审议的事项,应当在大会闭会后及时将代表议案交有关机关、组织进行研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意见。有关机关、组织研究代表议案时,可以听取提议案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