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大会秘书处应当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审查报告印发全体代表。

提出议案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对议案审查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主席团最后一次会议召开四个小时前,向主席团书面提出复议要求;主席团应当复议,作出决定,并将结果答复提议案代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