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办法/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第八条有效提出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二)内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附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