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大遗址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6月16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9月1日
- 条文数
- 2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5月11日蚌埠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大遗址,是指蚌埠双墩遗址(含蚌埠双墩春秋墓)等被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列入国家大遗址保护项目库,具有规模宏大、价值重大、影响深远等特点的遗址、遗址群。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大遗址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大遗址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大遗址保护的相关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大遗址保护工作。
(一)具体实施大遗址保护规划;
(二)对涉及大遗址的规划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大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四)对大遗址各类遗产元素开展日常监测、维护,并建立日志;
(五)展示出土文物和有关资料,向社会提供大遗址信息展示服务;
(六)开展学术研究和科普宣传教育,阐释大遗址所承载的优秀历史文化;
(七)配合考古发掘,会同有关部门对考古发掘活动进行监督;
(八)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捐赠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以及捐赠人的监督。
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文化和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组织编制专项保护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保护规划和专项保护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大遗址专门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和专项保护方案,制定并落实保护措施。
对危害大遗址安全或者破坏大遗址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依法予以拆迁,并给予补偿、补助。
(一)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深根性树木;
(二)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平整土丘、深翻土地、建坟、修墓;
(三)建设危害文物安全或者破坏大遗址历史风貌的农业设施;
(四)其他可能影响大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大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应当立即制止,及时向公安机关、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或者大遗址专门管理机构报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大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报告人或者举报人。
接到报告的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赶赴现场,采取紧急保护措施,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实际需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大遗址专门管理机构应当对拍摄活动进行监督。出现影响大遗址和文物安全的情形,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拍摄。
根据大遗址保护需要,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或者大遗址专门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鼓励高等院校、中小学校与大遗址专门管理机构合作,开展教育教学实践活动,普及历史文化遗产知识,增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一)未按照大遗址保护规划实施保护的;
(二)在大遗址保护范围内违规审批工程建设许可手续,或者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违规审批工程设计方案的;
(三)不履行监测、维护、巡视检查、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对影响大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不依法及时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大遗址保护职责的行为。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深根性树木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平整土丘、深翻土地、建坟、修墓等可能影响大遗址安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建设危害文物安全或者破坏大遗址历史风貌的农业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