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大遗址资源发展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在确保大遗址安全的前提下,科学统筹大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旅游经营业态,合理安排项目布局,突出地域文化特色,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