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大遗址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在大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法律法规禁止以及可能影响大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下列活动:(一)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深根性树木;(二)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平整土丘、深翻土地、建坟、修墓;(三)建设危害文物安全或者破坏大遗址历史风貌的农业设施;(四)其他可能影响大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