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大遗址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大遗址的具体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实施大遗址保护规划;
(二)对涉及大遗址的规划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大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四)对大遗址各类遗产元素开展日常监测、维护,并建立日志;
(五)展示出土文物和有关资料,向社会提供大遗址信息展示服务;
(六)开展学术研究和科普宣传教育,阐释大遗址所承载的优秀历史文化;
(七)配合考古发掘,会同有关部门对考古发掘活动进行监督;
(八)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