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大遗址保护规划,对大遗址保护范围内的村民、居民逐步迁出,并依法安置。

对危害大遗址安全或者破坏大遗址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依法予以拆迁,并给予补偿、补助。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