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和其他商业性活动对大遗址或者出土文物进行拍摄的,应当征得文化和旅游部门同意,并制定保护方案,明确保护措施和责任,确保大遗址和文物安全。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大遗址专门管理机构应当对拍摄活动进行监督。出现影响大遗址和文物安全的情形,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拍摄。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