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托大遗址建立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和遗址博物馆,作为具有保护、收藏、科研、教育、参观、游憩等功能的公共场所。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