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大遗址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托大遗址建立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和遗址博物馆,作为具有保护、收藏、科研、教育、参观、游憩等功能的公共场所。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