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种植危害地下文物安全的深根性树木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平整土丘、深翻土地、建坟、修墓等可能影响大遗址安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建设危害文物安全或者破坏大遗址历史风貌的农业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