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在大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发现古城址、古墓葬、古建筑遗址等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的,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拒不停止施工造成文物损毁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