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大遗址专门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大遗址历史文化价值的宣传、教育,通过举办文物展览、公众讲座、社区课堂等活动以及建立文物数字化展示系统、数据库共享平台等方式,向公众宣传大遗址及其出土文物的价值、内涵,打造城市文化名片,增强社会公众的文化认同感。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