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大遗址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鼓励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大遗址保护以及文物征集。捐赠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以及捐赠人的监督。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