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文化企事业单位、文学艺术类社会团体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开展与大遗址有关的学术研究、成果出版、文艺作品创作展演、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加强大遗址价值、内涵的阐释、传播、传承、利用。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