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大遗址专门管理机构在日常监测、维护和巡视检查中,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大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或者接到报告、举报,应当依法处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文化和旅游部门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大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应当立即制止,及时向公安机关、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或者大遗址专门管理机构报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大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报告人或者举报人。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