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4月9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5月1日
- 条文数
- 3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11月20日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市场名称、固定场所、设施,有经营者进场经营,由农贸市场开办者从事经营服务管理,进行集中、公开交易农产品、农副产品的现货市场。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投资开办农贸市场或者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进入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自产区农民,是指在农贸市场划定区域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贸市场,引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加强自我管理,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执法。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市、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详细规划的总平面图时,应当明确农贸市场建筑规模、用地面积、用地位置等内容。
农贸市场新建、改建和扩建完成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农贸市场开办者需要终止经营农贸市场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场内经营者。
因农贸市场网点缺失,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本市城市建成区由城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论证通过后,方可设立;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由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论证通过后,方可设立。
第三章经营管理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二)有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场所、设施;
(三)有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机构或者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市场经营服务、治安、消防、环境卫生、食品安全、诚信经营、消费纠纷投诉受理等管理制度;
(二)与场内经营者订立合同,明确市场管理、物业服务、环境卫生、食品安全、诚信经营、纠纷处理等事项;
(三)建立经营者档案,查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对自产区农民进行身份信息登记;
(四)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设置商品分类经营区域和市场摊位;
(五)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布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六)按照标准配置通风、采光、安全、给排水、供电、卫生、停车等基本设施、器材,设置相关标识,并做好维护维修工作,保持其完好有效;
(七)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识,保持其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八)在农贸市场出入口以及经营区域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视频安防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有关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三十日;
(九)落实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制,依法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引导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入驻;
(十)设立消费维权联络站,配备合格的公平秤,为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提供便利,协助、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调查调解消费者投诉;
(十一)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清洁卫生、物品摆放整齐,无乱挂乱吊、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垃圾散落、无超摊(店)范围经营、无车辆乱停,保证市场环境整洁、卫生、安全、有序;
(十二)协助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市场,督促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制止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报告有关部门;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相关证照,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展示;
(二)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遵守合同约定和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按照要求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四)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使用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强买强卖,不得哄抬价格或者串通操纵价格;
(五)从事熟食行业应当配置相应的设施,达到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效果;
(六)消费者要求提供购货凭证的,应当予以提供;
(七)遵守市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服从农贸市场开办者管理,不超摊(店)范围经营,及时清理经营所产生的垃圾、杂物、积水,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摊(店)清洁卫生、物品摆放整齐;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车辆临时进入农贸市场装卸货物的,应当服从农贸市场开办者的管理,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进行装卸,避免市场通道拥堵。
场内经营者应当在农贸市场开办者指定的存放区、宰杀区、售卖区存放、宰杀、加工、销售活禽。
第四章法律责任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终止经营农贸市场未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场内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阻塞通道、超摊(店)范围经营,或者未及时清理经营所产生的垃圾、杂物、积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场内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存放、宰杀、加工、销售活禽不在指定的存放区、宰杀区、售卖区进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