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执法监督,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