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相关证照,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展示;

(二)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遵守合同约定和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按照要求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四)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使用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强买强卖,不得哄抬价格或者串通操纵价格;

(五)从事熟食行业应当配置相应的设施,达到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效果;

(六)消费者要求提供购货凭证的,应当予以提供;

(七)遵守市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服从农贸市场开办者管理,不超摊(店)范围经营,及时清理经营所产生的垃圾、杂物、积水,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摊(店)清洁卫生、物品摆放整齐;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